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劉郁芳 范質惠 )近日,益陽市赫山區(qū)人民法院蘭溪人民法庭審理并判決了一起同樣因“墻”引發(fā)的民事糾紛案件,即原告喻某某訴被告葉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。
被告葉某某與案外人熊某某家相鄰,原告喻某某系熊某某的女婿。2023年4月15日上午,被告在自家地坪砌圍墻,熊某某認為被告砌的圍墻離自家太近,影響其出行,遂向當?shù)鼐C合執(zhí)法大隊撥打了舉報電話,經村委、綜合執(zhí)法大隊工作人員協(xié)調,要求被告暫時停工,待履行完審批手續(xù)后再施工。晚上9時許,原告將被告所砌的部分圍墻推倒。第二日8時許,被告發(fā)現(xiàn)其所砌圍墻被推倒,遂在熊某某家門口吵鬧,并持釣魚用的伸縮桿砸熊某某家的門。正巧熊某某騎著電動車回家,二人發(fā)生爭執(zhí),被告用伸縮桿毆打了熊某某。原告在樓上看見熊某某被打,遂持木棍下樓,被告進而用伸縮桿打向原告,原告持木棍回擋,雙方發(fā)生沖突,致使原告摔倒受傷。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三日。2023年4月17日,經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鑒定,原告構成輕微傷。2023年5月26日,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,對葉某某決定行政拘留七日。
原、被告因砌圍墻一事發(fā)生糾紛,在當?shù)卮逦⒕C合執(zhí)法大隊工作人員已經調停的情況下,原告擅自將被告所砌圍墻推倒,對本案糾紛的發(fā)生存在過錯。被告沒有采取恰當?shù)姆椒ń鉀Q問題,而是使用器物與原告發(fā)生沖突,亦存在過錯。故本院認定原告自負40%的責任,被告承擔60%的責任。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483.73元,原告自行承擔1793.49元,被告賠償原告2690.24元。最終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損失2690.24元。判決作出后,雙方均未上訴。
法官說法
公民享有健康權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但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(fā)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鄰里糾紛看似小事,實則是群眾的心頭大事。本案雖因一墻之爭引起,但處理不好,易影響睦鄰友好。都說遠親不如近鄰,僅因小塊地方,導致鄰里敵對,甚至世代積怨,互讓三尺又何妨呢?本案原、被告的處置方法均不恰當,最終都付出了一定的代價?!叭f里長城今猶在,不見當年秦始皇?!毙膶捯怀?,路寬一丈,為人處世,要大度做人,克己處事。但愿人們都能從此案中受到警醒,人人都能講好“六尺巷”的故事,共促禮讓、和諧的社會氛圍。
責編:楊紹銀
一審:楊紹銀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